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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星人事信息快递:20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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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表---(若干)上海国际航空服务公司。英语读、写、听俱佳,具有货运行业开发经验。
市场经理---(1名)上海国际航空服务公司。英语读、写、听俱佳,具有建立海外代理网络经验。
会计-----(1名)海竹家庄美食集团。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销售人员---(若干)北京筑龙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市场营销相关专业,英文水平良好。
信息采编---(1名)北京筑龙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大专,大专学历,文秘或相关专业毕业。

人事新闻 上海交大招收网络研究生
    (新华网消息)上海交大网络教育学院招收的首批春季网络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日前正式开学。
    首批招收的320名网络研究生是从1000多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中录取的,分别来自上海和宁波两地。在日前举行的开学典礼上,学员通过网络实时收听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模糊逻辑控制等课程,效果良好。
    上海交大网络教育学院,是去年8月正式向社会招生的。目前在校网络学生已突破1000人,除研究生外,还有本科生和大专生。这些学生分别在上海浦东、松江、宁波等地的7个教学点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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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报考规定亮相 南航为硕士毕业生提供100个职位 春季大型优秀人才招聘会

求职百科 警惕人才招聘会上的“托儿”
    这些日子正是毕业分配的关键时期,各大院校的大学生们怀着梦想,穿梭于各种人才交流会、招聘会。在一些同学满意而归的同时,也有不少同学从摩肩接踵的会场里挤出一句感叹:“唉,上当,又白来一趟!”
    记者采访了一些学生,发现他们败兴而归的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经验不足,兴冲冲参加一些招聘会,发现招聘企业所要人员都注明“有工作经验”;二是专业不对口,有些招聘会行业特点十分明显,所需专业很明确;三是学历不够,所招聘人才的条件不是具备硕士以上,就是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究其原因,有一个现象值得警惕:人才交流会、招聘会上有“托儿”!一些用人单位其实并不想招人,但为了摆出求贤若渴的样子,显示吸引的人才多,故意找一些“托儿”充门面。记者日前采访了一场大规模的人才交流会,发现开始不到半个小时,有的招聘摊位上方悬挂的招聘名单上竟写上“已满”的字样。有应聘者前来应聘,招聘人员就指指名单,将一个个“人才”打发了。有的企业招聘人员仅粗略地看一看应聘者的求职简历,却把说话的声音提得很高。有知情人向记者指点:其中不少前来应聘的“人才”是企业请的“托儿”。
    在一次招聘会上,记者碰到一位熟人,他是某单位人事处的招聘人员,对在拥挤的人才市场中呆了一天,颇有怨言。他说,他们研究所本不缺人,但上级主管部门要办招聘会,让他们必须来,那他们必须想办法既摆出要人的样子,又不能让应聘者看出来。一位人才市场的管理人员告诉记者,现在从各区县到各系统、局人事管理部门、劳动就业部门,都有自己的人才、劳务市场。一般的招聘会每个摊位费500元,门票一般是5到20元不等。这些主管部门办的招聘会,动用行政命令要求下属单位必须前来壮门面,却不管单位用不用人。据这位人士透露,人才市场上的摊位“托儿”为了应付差事,只好绞尽脑汁想对策。有的招聘单位把招聘条件定得高高的,比如某个岗位本科生足可胜任,可偏偏标注硕士以上,工作经验多少年以上,其实符合这样条件的人极少。有的单位干脆为了应付应聘者,填个表,并不细谈具体内容。但愿怀揣梦想的大学生们别再受到这样的蒙骗。(摘自《人才市场报》)

下期预告:新新人类求职迷思

人事案例 待岗期间能否另签劳动合同
    女工程师小韩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前,小韩生了一个女儿。三个月产假休满后,回到电子公司要求上班。但经理说,她原来的职位已经被另一位职员顶替了,目前公司还没有为她找到适当的职位,所以公司决定,让她在家暂时待岗几个月,待岗期间的待遇同产假待遇一样。待岗期间,小韩又私自来到一家中日合资的计算机公司应聘,被录取后,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含三个月试用期)。当时,计算机公司并不知道小韩是电子公司的员工,三个月以后,才从侧面了解小韩跟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没有解除。于是,计算机公司提议要与小韩解除劳动合同。小韩对计算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并不反对。但她要求计算机公司必须向她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她索要经济补偿的请求,却遭到了计算机公司拒绝。计算机公司是否应向小韩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韩的本意是要根据上述规定来享受计算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她的主张是否正确。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与某个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时,不得擅自与另一企业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小韩本是电子公司的员工,在待岗期间,电子公司给予了她同产假一样的待遇。但她此时却私自又与计算机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她这种同时与两个企业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她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订立在先,因此是合法的;而她与计算机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当时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尚未解除,所以是非法的,是应该取缔的。目前,这种非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小韩不能像被企业解除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那样,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摘自《计算机世界》)

下期预告: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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