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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星人事信息快递:2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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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制作---(1名)校园在线集团。有医药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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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若干)鹏越惊虹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熟悉Delphi + SQL Server开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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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若干)海南信安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熟悉VC,C++BUILDER应用系统。

人事新闻 全国大学文凭今年电子注册
    一度泛滥的假文凭将无处藏身。教育部9日在华中科技大学召开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并发布信息,从今年9月起,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将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制度,为辨别文凭真假提供统一的国家认证途径。
    近年来假文凭屡禁不止,去年通过人口普查获知的假文凭就达50多万,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后,从2001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将不予承认。据悉,此次进行电子注册的高等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在办学类型上,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学历文凭考试;在学历层次上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在学习形式上,包括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和网络教育。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三级管理。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后,传输至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据悉,去年北京大学等高校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学历文凭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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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百科 简历上网,测试你的抢手程度
    随着简历上网越来越普遍,这样的情况时常发生:你原本没有跳槽的打算,可是却会经常收到比现在职位更具吸引力的职位虚位以待的信息。有一些同在一个公司的几个人同时“被发现”的。在某高科技公司的五位销售主管,因为公司搞了个域名,他们的个人资料也被放在上面,不料这使他们中的三位在日前的同一天收到同一公司的加盟邀请邮件。
    对于一些人来说,虽然收到的加盟邀请信没有对他们产生足够大的吸引力,但这样的邮件使他们在职场中找到了更多的自信,对今后职场失意的担心变得多余,现在办起事来更踏实了。从白领到处求职到好工作主动上门,这是人才选聘方式的巨大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国内人才市场成熟发展,特别是人才和企业得到越来越多优质的服务,其中一项,就是提供免费的简历库,让你知道自己有多抢手。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招聘网站的推动,招聘服务已经出现了由“求职”向“求才”方向的明显转变。“求职”就是人才主动到网上申请工作;“求才”,就是人才中介方对人事经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企业寻求人才,人事经理需要的不是那些主动找工作的人,而是那些已有工作的人才,所以,在职人才“被发现”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这一变化即使在讲求职工“从一而终”的日本也是如此。
    照美日的情况发展,国内白领将在人才市场“被发现”的人数越来越多,在一定时期之内人才“被发现”的次数也会越来越多。因为网站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为企业迅速找到最适合的人才。而达到这种效果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主动“求才”。现在一些网站在这方面的工作已做得相当成功。
    而招聘网站这样的服务又会使越来越多的白领把自己的简历放在网上,尝试被人发现的感觉,衡量自己到底有多抢手。在接受记者采访的白领中,几乎都表示,他们想把自己的简历放到网上。这两种情况互相推动,人力资源专家断言,人才市场必将出现“求职”和“求才”这两种相向的运作模式。(来自 《广州日报》)

下期预告:写求职信的几个注意事项

人事案例 待岗期间能否另签劳动合同
    女工程师小韩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前,小韩生了一个女儿。三个月产假休满后,回到电子公司要求上班。但经理说,她原来的职位已经被另一位职员顶替了,目前公司还没有为她找到适当的职位,所以公司决定,让她在家暂时待岗几个月,待岗期间的待遇同产假待遇一样。待岗期间,小韩又私自来到一家中日合资的计算机公司应聘,被录取后,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含三个月试用期)。当时,计算机公司并不知道小韩是电子公司的员工,三个月以后,才从侧面了解小韩跟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没有解除。于是,计算机公司提议要与小韩解除劳动合同。
    韩对计算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并不反对。但她要求计算机公司必须向她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她索要经济补偿的请求,却遭到了计算机公司拒绝。计算机公司是否应向小韩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韩的本意是要根据上述规定来享受计算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她的主张是否正确。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与某个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时,不得擅自与另一企业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小韩本是电子公司的员工,在待岗期间,电子公司给予了她同产假一样的待遇。但她此时却私自又与计算机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她这种同时与两个企业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她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订立在先,因此是合法的;而她与计算机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当时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尚未解除,所以是非法的,是应该取缔的。目前,这种非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小韩不能像被企业解除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那样,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摘自《计算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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